采购需求
基本信息
包名:第二包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包概述: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本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包次投标,也可以选择全部包次投标。
是否资格预审:否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需求是否可变:否
本包是否完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3%
合同内容是否可变:是 低报价比例:
低报价供应商澄清材料要求:
投标有效期:90天 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时长限制:20分钟
付款约定:
本包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投标供应商需按本行业判断和声明自己的企业类型(大中小微类型企业))
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参加开标的是法人本人,需上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1.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若投标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具体见下述:(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3.供应商无需上传证明材料,由评委在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ccgp.gov.cn现场联网查验。 4.提供承诺函,承诺: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标供应商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投标供应商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下载模板填写上传(模板下载投标工具安装后可见),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以上5条,除第3条外,其余第1、第2、第4、第5条资格要求,供应商均需在电子投标工具的指定位置上传,不按指定位置上传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特定资格 )本包只接受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司公章),使用投标工具时可以自行下载模板。】
(特定资格 )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应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具有《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明》与产品生产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优惠设置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时,节能产品享受报价比例加分优惠,优惠比例为5%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时,节能产品享受技术比例加分优惠,优惠比例为5%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时,环境标志产品享受报价比例加分优惠,优惠比例为5%
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时,环境标志产品享受技术比例加分优惠,优惠比例为5%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小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监狱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微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中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残疾人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注意:供应商只能在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之间选择一种获得优惠,不可同时享受优惠
报价分 30分 本包最高分30分。 计算公式: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报价分
商务分 20分 其他需求(企业实力)最高分10分。 所投产品中在区域试验中稻谷平均镉含量高于或等于0.2毫克/公斤不计分,所投产品区域试验中稻谷平均镉含量每比0.2毫克/公斤多降低0.05毫克/公斤得5分;本项满分10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其他需求(过往业绩)最高分10分。 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具有农作物种子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注:若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技术分 50分 其他需求(质量)最高分2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质量保障措施的水稻种子生产过程质量保证、水稻种子储存运输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等(含应急预案处理方案)从产品生产到供应完成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1、措施完全可行,内容合理得当的得20分; 2、措施基本具备可行性,部分内容存在不合理情况的得12分; 3、措施凌乱,内容不合理或缺项的得4分。 注: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其他需求(技术方案)最高分20分。 总体方案中具有: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供货措施方案、供货进度计划、包装与运输安全、配送安排(送货车辆及人员)、项目实施人员配置等内容,按下列标准评审: 1、方案切实可行、完整全面得20分; 2、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较完整全面得15分; 3、方案基本可行、基本完整得10分; 4、方案不可行、不完整得5分。 注: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其他需求(售后承诺)最高分10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服务周期流程;②售后服务承诺;③售后服务体系;④售后响应时间;⑤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及联络方式等,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1、方案切实可行、完整全面得10分; 2、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较完整全面得6分; 3、方案基本可行、基本完整得2分。 注: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整包偏离淘汰
货物需求
序号 货物名 采购品目 单价(元) 数量 单位 金额(元) 是否只接受环境标志/节能产品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审批编号 货物样图
1 镉低积累中稻水稻品种(本产品单价33元/斤不含省厅补贴) A07030101-稻谷 33 40,000 1,320,000

技术要求与规格1: 一、技术要求与规格 1、品种要求: 1.1 必须是国家或湖南省审定的水稻品种且适宜永州市境内种植的水稻品种, 1.2 所投水稻品种是所投水稻品种是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发布《应用于中轻度污染区镉低积累水稻品种专家推荐目录(2021年度)》或《应用于中轻度镉污染区淹水灌溉耐迟收水稻品种专家推荐目录(2021年度)》(湘农办函【2020]130号)中的水稻品种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印发《2024年利用镉低积累水稻品种推进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湘农联【2024]16号)中的的中稻水稻品种。 1.3 投标人需提供一个杂交中稻品种,品种审定生育期130-140天以上,稻瘟病综合指数不高于4.3级。 2、质量要求:种子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水稻种子质量标准:GB4404.1-2008。杂交稻水稻种子纯度≥96%,发芽率≥80%,净度≥98%,水分含量≤13%。纯度以投标人出具的承诺函为准。 ;

技术要求与规格2: 3、产品质量要求:所供货物必须是完整、原装、未过期的正版合格产品,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及货物出厂标准,供应商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缺陷等质量问题导致作物受害承担责任;供应商提供的品种应出具具有资质的种子检测机构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 4、所投品种不允许未审先推和未审先制。;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1: 二、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本项目标的产品的运输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中标供应商需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采购货物清单及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 ① 中标供应商应确保采购货物完全符合采购需求里中采购标的的要求规定,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② 现场验收和测试:采购人按照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及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若发生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免费更换,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若影响技术措施实施时间的,概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 ③外观、数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货物运抵项目实施乡镇后,由采购人代表、乡镇(村、社区)代表一起共同对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观以及货物包装进行清点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中标供应商出具的发货验收凭证上签字确认,发货验收凭证为结算依据之一。对数量短缺、外观破损、溢漏货物,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换、补齐,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字。;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2: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品。对更换后的新产品再行验收,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终止采购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成熟稻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不超过100个样品,抽样送检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若检验不合格,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其他评审要求(需求)
序号 需求类型 需求名称 需求描述
1 企业实力 镉低积累效果

所投产品中在区域试验中稻谷平均镉含量高于或等于0.2毫克/公斤不计分,所投产品区域试验中稻谷平均镉含量每比0.2毫克/公斤多降低0.05毫克/公斤得5分;本项满分10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2 过往业绩 企业业绩

2021年4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具有农作物种子采购项目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5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注:若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售后承诺 售后服务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服务周期流程;②售后服务承诺;③售后服务体系;④售后响应时间;⑤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及联络方式等,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1、方案切实可行、完整全面得10分;

2、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较完整全面得6分;

3、方案基本可行、基本完整得2分。

注: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4 技术方案 实施方案

总体方案中具有: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供货措施方案、供货进度计划、包装与运输安全、配送安排(送货车辆及人员)、项目实施人员配置等内容,按下列标准评审:

1、方案切实可行、完整全面得20分;

2、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较完整全面得15分;

3、方案基本可行、基本完整得10分;

4、方案不可行、不完整得5分。

注: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5 质量 质量保障措施

根据供应商提供质量保障措施的水稻种子生产过程质量保证、水稻种子储存运输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等(含应急预案处理方案)从产品生产到供应完成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1、措施完全可行,内容合理得当的得20分;

2、措施基本具备可行性,部分内容存在不合理情况的得12分;

3、措施凌乱,内容不合理或缺项的得4分。

注: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6 ★ 合同内容 合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是否分包:               

5)项目负责人:               

6)联系电话: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分期付款:     (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天。

2)地点                             

3)方式:                             

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方式:                             

3)验收标准: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行:                   

            号: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文件约定的全部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本章第二节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名称:冷水滩区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

本章第二节

第1.2(6)项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章第二节

第5.1款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采购人要求为准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章第二节

第9.2(1)项

质量保证期

按规定验收合格

本章第二节

第9.2(3)项

响应时间

按合同约定

本章第二节

第13.5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按合同约定付款

本章第二节

第14.2(6)项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签订合同时约定

本章第二节

23.1

合同未尽事项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但内容不得背离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备注:
★表示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