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基本信息
包名:第一包 评标方法:最低价成交法
包概述: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是否资格预审:否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需求是否可变:否
本包是否完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10%
合同内容是否可变:是 低报价比例:
低报价供应商澄清材料要求:
投标有效期:90天 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时长限制:30分钟
付款约定:4:3%,1:10%,3:27%,2:60%
本包所属行业: 建筑业 (投标供应商需按本行业判断和声明自己的企业类型(大中小微类型企业))
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参加开标的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需上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1.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若投标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具体见下述:(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3.供应商无需上传证明材料,由评委在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ccgp.gov.cn现场联网查验。 4.提供承诺函,承诺: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标供应商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投标供应商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下载模板填写上传(模板下载投标工具安装后可见),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以上5条,除第3条外,其余第1、第2、第4、第5条资格要求,供应商均需在电子投标工具的指定位置上传,不按指定位置上传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特定资格 )本包只接受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提供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格式的工程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司公章),使用投标工具时可以自行下载模板。】
优惠设置
评标方法为最低价成交法时,节能产品享受产品报价优惠,优惠比例为5%
评标方法为最低价成交法时,环境标志产品享受产品报价优惠,优惠比例为5%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小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监狱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微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中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残疾人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注意:供应商只能在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之间选择一种获得优惠,不可同时享受优惠
工程需求

★ 工程名: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量:149,094立方米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工程图纸: 无

工程量编制依据:

依据祁阳市财评中心的文件为准

其他评审要求(需求)
序号 需求类型 需求名称 需求描述
1 ★ 质量 采购需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金额

备注

质量标准

工期

1

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

2981880

详见工程量清单

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60

2

合计


2981880




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谈判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


第二节 技术要求、技术参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 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 祁阳市

3、项目主要内容: 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共149094立方米

4、工期要求:60天(日历日)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6、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79号院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

7、工期逾期: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竣工,处5000元/天违约金;因采购人原因以及雨、雪天气等一系列不可抗因素影响,造成中标人无法施工的,经采购人认可后,可适当延长工期,延长的工期不视为违约。

二、投标报价说明

1、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形式,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

2、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采购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成本价。

2)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在响应文件中,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对同一工程、同一个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本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定金额为准。

7)本项目图纸请投标人自行与采购人沟通获取。

三、技术标准及要求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补充或编制。

四、施工要求

1、确保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中标方负责。

2、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及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施工期内,施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等)由中标方负责。

4、投标单位报价需自行考虑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等。

5、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6、中标单位保证投标时所配备的施工人员与实际现场施工岗位人员一致,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持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且必须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经采购人和监管人员核对确认后方可上岗,一经发现现场人员与证书人员不一致,采购人有权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

7、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技术文档、竣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五、施工人员要求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 1人、质量员 1人,安全员必须取得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其中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响应时实行承诺制。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承诺书,否则视为无效(★)

、验收要求

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活动。负责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整的验收备案资料。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本项目正常开工10天后预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作为进度款支付,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结算审核后付足至97%,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保修规定退还,质保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并明确收款帐户和帐号

八、工程清单 :供应商自行报单价,但不能超过预算价格。


2 ★ 合同内容 合同

施工合同

部分 合同概况

发包方(全称):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2工程地点:祁阳市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1.4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资金

1.5工程内容; 祁阳市长虹社区六一组、六二组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

预算金额为¥2981880

1.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施工范围、数量、施工要求和相关工作详见设计施工图和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1.7下列项目不属于工程承包范围:  /

2.合同工期

2.1计划开工日期:2024       日。

2.2计划竣工日期:2024       日。

2.3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日历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上述工期包含雨、雪、雾、霜等恶劣及不良气候日期。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标准。

4.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4.2合同价格形式:/。

5.项目经理

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6.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6.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6.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3技术标准和要求;

6.4图纸;

6.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6.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7.承诺

7.1发包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承包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7.4承包方按中标通知书相关要求向发包方缴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7.5 如果项目竣工结算造价不足合同金额时,无论减少多少,对其不足部分发包方都不另安排工作量,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7.6因乙方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甲方不顺延日期,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日签订。

9.签订地点: 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第二部分  合同具体条款

1.工程质量

1.1质量要求

1.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合同当事人约定。

1.1.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1.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2质量保证措施

1.2.1甲方的质量管理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1.2.2乙方的质量管理

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甲方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乙方有权拒绝实施。

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乙方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1.3隐蔽工程检查

1.3.1乙方自检

乙方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1.3.2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乙方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乙方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甲方共同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乙方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1.3.3重新检查

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甲方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3.4乙方私自覆盖

乙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

1.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4.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

1.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第15条争议方式解决。

2.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1安全文明施工

2.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监理人强令乙方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甲方,甲方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2.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2.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2.1.4文明施工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补充规定。

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保留乙方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2.1.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2.1.6安全生产责任

2.1.6.1乙方的安全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2职业健康

2.2.1劳动保护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3环境保护

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3.工期和进度

3.1 施工组织设计

3.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3.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甲方。甲方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3.2 施工进度计划

3.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乙方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3.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甲方。甲方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和监理人对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3 开工

3.3.1 开工准备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3.2 开工通知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甲方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4 测量放线

3.4.1甲方应在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甲方,并会同甲方和乙方予以核实。甲方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乙方。

3.4.2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乙方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5 工期延误

3.5.1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1)甲方未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有误的;

 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甲方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以财政评审为依据);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因甲方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甲方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6 暂停施工

3.6.1 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甲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甲方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6.2 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违约责任,且乙方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3.6.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甲方批准后,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3.6.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乙方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15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6.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甲方和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甲方和乙方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甲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责任;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3.6.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甲方逾期不予批准的,则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乙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情形执行。

3.6.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6.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3.7 提前竣工: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的,甲方应通过监理人向乙方下达提前竣工指示,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甲方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甲方和乙方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4.材料与设备

4.1 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项目工程发包人(甲方)不提供任何材料及工程设备设施

乙方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乙方按照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4.2 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甲方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乙方有权拒绝,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4.3.1 甲方应按《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乙方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甲方违约约定办理。  

4.3.2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乙方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4.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4.4.1 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另有约定除外。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乙方清点的,乙方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初次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后再次检测由乙方承担。

4.4.2 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再次检测由乙方承担。

甲方或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4.5 样品  

4.5.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乙方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乙方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乙方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乙方回复经甲方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甲方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甲方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4.5.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乙方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4.6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4.6.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甲方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4.6.2 乙方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乙方发出经甲方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甲方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4.6.3 甲方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

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价格。

4.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7.1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乙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乙方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乙方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乙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4.7.2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7.3 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5.试验与检验

5.1试验和检验业务

5.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甲方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5.1.2 试验和检验费由乙方负责,但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甲方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抽检部位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乙方。监理人、乙方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甲方、监理人确定后,由乙方归档。

5.2 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甲方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3.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乙方自检性质的,乙方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乙方与监理人共同进行。乙方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乙方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5.3.3 监理人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

6.变更

6.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2 变更权

甲方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7.计量

7.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

7.2 计量周期

工程量的计量按进度进行。

7.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

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甲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乙方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4 总价合同的计量

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甲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7.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7.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8.工程结算和进度款支付办法

8.1 工程结算:

8.1.1 工程款的结算:直接费用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按湘建价(2020)56号、湘建价(2022)146号及祁政办发(2022)1号文件执行;材料价格按祁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价格执行 

8.1.2 工程量以施工图、发包方的书面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单及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单位工地代表签证的实际工程量为依据一次性增减工程量 5 万元及以上的,经发包方研究同意后,由发包方组织祁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单位一同现场会商、签证,同时应按祁政发[2022] 16 号文件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8.1.3 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乙方、监理方现场签证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按本项目招标评审预算的计价办法结合投标下浮率计价;最终以祁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8.1.4 人工费系数、机械费系数依照湘建价〔202056 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建设施工过程中遇政策性人工费系数调整机械费系数调整,自新政策规定的起始时间起按新政策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8.1.5 定额外零星机械台班费按具体的机械型号结合市场单价,由施工现场甲方、监理方代表签证认可。施工建筑垃圾等处置运输距离按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核定签字确认。

8.1.6 付款方式:本项目正常开工10天内预付合同金额的10%;工程验收合格,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出具结论后,一个月内付至财政评审结算总额的80%(含预付款10%);一年后同月付至结算总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时退还(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若承包方履行了质保义务,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按本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承包方。承包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并明确收款账户和账号。

9.验收

9.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9.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9.1.2  分部分项工程经乙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乙方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乙方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9.2 竣工验收

  9.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甲方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9.2.2 竣工验收程序

乙方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乙方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甲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在竣工验收前乙方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乙方、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乙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乙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甲方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最终以财政评审价为依据)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9.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甲方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9.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甲方可以拒绝接收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甲方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甲方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乙方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9.3竣工退场

  9.3.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乙方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出售乙方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乙方。

9.3.2 地表还原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竣工结算

10.1 竣工结算申请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甲方决定。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

10.2 竣工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时间、流程、比例均以财政评审为准。

10.3 最终结清

10.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甲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甲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0.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乙方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甲方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甲方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甲方逾期三个月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3)乙方对甲方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1.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甲方后,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11.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1.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11.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乙方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1.2.4  乙方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甲方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乙方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乙方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乙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总工程款的3%,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1.4 保修

11.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1.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1.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通知乙方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乙方应在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4.4 未能修复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2.违约

12.1 甲方违约

12.1.1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

1)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财政评审的,以财政评审为依据);

3)甲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4)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5)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

6)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甲方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1.2 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增加的费用。

12.1.3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

因甲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乙方经协商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2.1.4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乙方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4)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2.2 乙方违约

12.2.1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乙方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乙方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2.2.2 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每延期一天竣工,处5000元/天违约金;(2)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12.2.3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出现乙方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另行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甲方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2.2.4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乙方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甲方和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保险

13.1 工程保险

乙方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3.2 工伤保险

13.2.1 甲方应为其委派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甲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3.2.2 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乙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3.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乙方及与甲方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乙方分别缴纳。

13.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3.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购买各项保险的凭证支付保险费用,没有凭证的不予支付。

13.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甲方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补足。

13.7 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甲方和乙方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4.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登记制度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乙方除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基金缴纳义务外,另需将农民工工资清册(分施工班组建册),工资发放记录递交甲方代表处留存,并保证提供清册的真实性。甲方有权随时核实真假。发现乙方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替乙方发放工资。

15.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
★表示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