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基本信息
包名:第一包 评标方法:最低价成交法
包概述:双牌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一批),采购金额:2463587.00元,隐患里程共计30.741km,具体施工内容、材料参数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为准。
是否资格预审:否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需求是否可变:否
本包是否完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10%
合同内容是否可变:是 低报价比例:
低报价供应商澄清材料要求:
投标有效期:90天 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时长限制:20分钟
付款约定:3:3%,2:17%,1:80%
本包所属行业: 建筑业 (投标供应商需按本行业判断和声明自己的企业类型(大中小微类型企业))
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参加开标的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需上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1.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若投标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具体见下述:(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3.供应商无需上传证明材料,由评委在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ccgp.gov.cn现场联网查验。 4.提供承诺函,承诺: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标供应商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投标供应商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下载模板填写上传(模板下载投标工具安装后可见),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以上5条,除第3条外,其余第1、第2、第4、第5条资格要求,供应商均需在电子投标工具的指定位置上传,不按指定位置上传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特定资格 )本包只接受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提供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格式的工程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司公章),使用投标工具时可以自行下载模板。】
(特定资格 )供应商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司公章)】
(特定资格 )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拟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道路、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含市政道路)、土木工程(路桥方向)、公路桥梁与隧道、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无在建工程。【按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及无在建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司公章)】
优惠设置
评标方法为最低价成交法时,节能产品享受产品报价优惠,优惠比例为5%
评标方法为最低价成交法时,环境标志产品享受产品报价优惠,优惠比例为5%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小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监狱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微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中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残疾人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注意:供应商只能在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之间选择一种获得优惠,不可同时享受优惠
工程需求

★ 工程名:双牌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一批)

工程量:1项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工程图纸: 工程图纸

工程量编制依据:

详见采购人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和PDF版工程量清单。

其他评审要求(需求)
序号 需求类型 需求名称 需求描述
1 ★ 技术方案 护栏

1、布设原则

采用的护栏应尽可能达到以下功能:具有防止失控车辆冲出路外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具有导向功能,能使以较小角度撞向护栏的车辆基本转至正常行驶方向;具有诱导视线的功能。

根据以上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本线路为四级公路及等外路,本项目护栏按照以下原 则进行布设:

1)农村公路护栏的设置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等的有关规定。

2)桥梁段应设置护栏。防护等级不低于二(B)级。

3)行车道外侧3m内有下列情况时,应设置护栏,防护等级不低于一(C)级:

(1)深度30m以上的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

(2)路侧有江、河、湖、海等水深1.5m以上水域的路段。

(3)小半径曲线外侧3m内或填方段坡底有居民房屋的路段。

4)行车道外侧3m内有下列情况时,宜设置护栏,防护等级不低于一(C)级:

(1)边坡坡度陡于1:1,且填方大于4m的路段。

(2)急弯或连续下坡路段小半径曲线外侧,且填方大于4m的路段。

本线路为四级公路及等外路,设置 C 级护栏,护栏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路侧护栏宜设置在路肩上,可设置在等于或缓于1:6的边坡

上。路肩宽度不足,且边坡陡于1:4时应对路肩进行加宽。

(4)特殊情况下,也可设置于坡度在 1:4~1:6 的边坡上,设置时应保持护栏在路面以上的高度不变,护栏迎撞面距离变坡点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0.75m,并应保证护栏结构外侧的土压力,护栏迎撞面前的边坡应平整、没有突起部分。

注:当道路条件受限无法加宽路基时,还可结合实际采用偏移公路建筑限界、独立或连续基础等方式进行处置;当道路条件受限无法加宽路基且无法采用偏移公路建筑限界、独立或连续基础等方式进行处置时,需增设高大挡墙才得以保证护栏的设置,由于设置高大挡墙不在本次设计范围内考虑,故本次设计仅对该段落护栏予以计量,待后期挡墙实施后再实施护栏施工。

5)不同护栏间应进行过渡设计,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护栏端头应进行处理,上游端头宜外展至路肩宽度范围外,位于

6)填挖交界时,宜外展并埋入挖方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无法外展时可采用地锚式端头,并设置立面标记。

7)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小于400辆小客车的单车道四级公路,宜采取诱导和警示的措施,可不设置护栏。

8)设置于公路路基上的护栏代号由护栏造型代号、防撞等级代号、埋设条件代号三部分组成。如:Gr-C-4E表示埋设于土中,柱距为4m的路侧C级波形梁护栏。

9)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最小长度的要求(三、四级公路最小长度不小于28m);钢护栏端头处理、钢护栏和钢筋砼护栏的连接须按照设计标准图的要求进行实施,钢护栏不得侵入公路建筑 限界(波形梁内缘距离行车道路面边缘不小于25cm),并不得使护栏外侧的侧向土压力明显减小。

10)基础

(1)一般路堤的土路肩路段采用打入式基础,要求土路肩宽满足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立柱外边缘到路肩边缘的最小距离规定为不应小于25cm。

(2)路侧有明涵、挡土墙、石质路基路段采用混凝土基础。

(3)路侧土路肩宽度不足的路段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设计,具体处理方式包括:采用打入式+混凝土基础等。

(4)结构形式 C 级护栏采用双波形梁护栏,立柱采用Ф114×4.5mm,波形梁板厚3.0mm,托架300×70×4.5mm,立柱埋深1400mm,立柱间距4000(土中)/2000mm(混凝土中)。路侧波形梁护栏的上下游端头均采用圆头式端头,上、下游端头向路基外侧偏移一定值。路肩宽度不足,无法采用外展式端头时,根据现场情况可采用地锚式端头或设置缓冲设施。

11)根据农村公路项目路侧宽度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护栏设置情况有:

(1)当路侧宽度满足护栏设置条件时:正常设置打入式或埋入式护栏。

(2)当路侧宽度不满足护栏设置条件时:①培土满足条件后再设置打入式护栏。②无法进行培土能满足设置埋入式护栏时设置埋入式护栏;③经与业主沟通,本次设计对单车道路面宽度大于3.5m 且路侧无培土和无法设置埋入式护栏基础条件时,在能保障行车道宽度及安全行驶条件 后,在路面外边缘进行钻孔后设置护栏。

12)波形护栏上游端头设置情况说明 当护栏段落的上游端头有外展条件时,则将上游端头进行外展处理;当无外展条件时,则上游端头按护栏标准段设置,增设圆端头。具体设置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材料要求

  波形梁、立柱、横隔梁、端头及连接螺栓所用钢材为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拼接波形梁的螺栓采用高强螺栓。所有波形梁护栏的冷弯型钢部件均应作防腐处理,一般可采用热浸镀锌处理。其中波形梁、端头梁、横隔梁、立柱、防阻块、托架的镀锌量为600g/m2 ,波形梁护栏梁板厚度C级不应小于3.0mm,平均镀锌层厚度不低于84μm;螺栓、螺母、垫圈、锚固件的镀锌量350g/m2,平均镀锌层厚度不低于49μm。热浸镀锌所用的锌应为《锌锭》(GB/T 470-2008)中所规定的Zn99.995号锌或Zn99.99号锌。

3、施工技术要求

1如遇到石质路基路段或与通信管道、暗沟等构造物冲突时,采用浅埋式混凝土基础护栏。

2)波形梁的连接螺栓及拼接螺栓不宜过早拧紧,以便在安装过程中利用波形梁的长圆孔及时进行调整,使其形成平顺的线形,避免局部凹凸。波形梁顶面应与道路竖曲线相协调,当护栏的线形认为比较满意时,方可最后拧紧螺栓。

3)设置于平曲线上的路侧波形梁护栏,施工单位应在制作安装前认真核对各设护栏段的平曲线半径,在制作安装前对护栏主梁进行正确的弯曲预处理。以便施工时能顺利安装,且能保证线形的平滑顺直。

  4)为保证护栏的整体强度,路肩处护栏立柱、基础土基压实度均不应小于94%。对于存在土路肩宽度不足的路段,设置护栏前应培足土路肩的宽度,保证护栏立柱的基本设置条件。挡土墙上的护栏立柱的埋深及基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 技术方案 标志

1、布设原则 

交通标志设置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 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通过交通标志的引导、提醒、警示,提高行车的安全性,使司机 能顺利、快捷地到达目的地。

1)交通标志应针对具体路段情况,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布局和综合设置,与路段的实际交通运行状况相匹配。同一位置的交通标志不宜过多,交通标志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2)警告标志设置在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

3)禁令标志设置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附近醒目的位置。

4)指示标志根据交通流组织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驾驶人、行人容易产生迷惑处或必须遵守行驶规定处设置。

5)指路标志根据路网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整体布局,做到信息关联有序,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根据公路功能、交通流向和沿线城镇分布等情况,依距离、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优先选取交通需求较大的信息提示。

6)旅游区标志根据业主需要设置。当与其他标志冲突时,其他标志具有优先设置权限。

7)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8)公路平面交叉处的交通标志应在综合考虑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式、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全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交通标志综合设置方案,并与交通标线相互配合,引导车辆有序通过。

9)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其他位置的交通标志仅视为正常位置的补充。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要求。

2、版面设计原则

1)路线设计速度小于40km/h 路段,标志版面字高取25-30cm。

2)汉字、数字的字体、高度、粗细及其间距均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执行。

3、结构及反光材料

标志结构的选择,主要遵循安全、美观、耐用的原则。针对不同标志主要采用的支撑方式为单柱式,版面采用Ⅳ级反光膜。

4、材料规格

1)标志立柱和横梁:立柱和横粱采用热轧无缝钢管,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21的规定。标志立柱柱帽、横梁帽、抱箍以及其它钢结构件均采用GB/T3274-201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中钢号为Q235及以上的钢板,并应符合GB700的规定。

2)标志板:采用牌号为2024,T4状态的硬铝合金板,并符合JT/T279—2004《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的技术规定。即:铝合金板的化学成分,冷轧板材牌号、规格、力学性能、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190,GB/T3880,GB/T3194的规定。

3)滑动槽铝:采用LC4铝合金挤压型材,并符合《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尺寸偏差》GB/T14846的规定。

4)高强螺栓:高强连接螺栓和高强地脚螺栓(包括相应的螺母、垫圈),应采用40B或45号钢,并符合GB/T1231的规定。

5)水泥混凝土基础材料: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钢筋:采用热轧结构钢筋(Φ12及以上为HRB400螺纹钢筋,其它为HPB300光圆钢筋),应符合GB/T1499及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反光膜:性能指标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21)中标志面的技术条件各款的要术。

 (8)标志结构构件中的所有钢铁件(包括螺母、螺栓等)均进行热浸镀锌处理。

5、施工技术要求

1)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汉字、数字的字体、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2)及设计图纸要求制造。

2)所有钢构件均应先加工制作,后热浸镀锌,严禁镀锌后加工。

3)主要钢构件(如立柱、横梁、法兰盘等)镀锌量为 600g/m2,平均镀锌层厚度不低于84μm,紧固件(如连接螺栓、螺母、垫圈等)的镀锌量为350g/m2,平均镀锌层厚度不低于49μm,热浸镀锌所用的锌应为《锌锭》(GB470-2008)中所规定的Zn99.995 号或Zn99.99号锌。

4)单柱式标志的标志板内缘到土路肩边缘的距离不少于25cm。

5)钢筋混凝土基础应提前施工,待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安装立柱及标志板。

6)标志设置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可在小范围内调整布设桩号。

7)标志安装角度 路侧式标志应尽量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在装设时,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 0~10°。

3 ★ 技术方案 轮廓标

附着式轮廓标采用单面反光形式,按行车方向的轮廓标左右侧均为白色,在道路两侧对称设置;附着式轮廓标后底板采用钢板制造,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 3274-2017)的规定。

4 ★ 技术方案 反光镜

(1)反光镜施工需满足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

2)反光镜设置在弯道外侧,保证车辆能够看到对向来车,满足视距要求。

5 ★ 技术方案 道口标柱

道口标柱设在公路沿线较小交叉路口两侧,用来提醒主线车辆提高警觉,防范小路口车辆突然出现而造成的意外。柱身力求光滑,外露段每隔 20cm 贴红白相间颜色反光膜。

6 ★ 技术方案 警示柱

圆式端头本项目上游端(行车方向)有条件的情况下外展,没有做地锚式的端头段,在没有路肩的条件,钻孔影响路面有效宽度的情况下,考虑设置警示柱。

7 ★ 技术方案 施工注意事项

(1)所使用的设施产品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2)当标志、护栏、标线的设计里程桩号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可根据实际地形情况进行调整。

(3)本图设计路线平面里程桩号为设计桩号。

(4)所有交通安全设施埋设位置不应侵入公路限界,基础位置路肩宽度不足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加宽,基础地基土松软的应进行地基处理。

(5)交叉口视距三角区内应清除遮挡物,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6)设置标志位置如被树木遮挡,应当清除遮挡物。原有土路肩杂草丛生的,应先进行除草培土整修处理,查清路肩状况并满足安全设施的基础设置要求。

7)未尽事宜应按现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 ★ 质量 国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 文》)执行情况如下: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中

6.6.1 条 “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管 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也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

6.6.2 条 “四级公路建筑界限规定如图:”

W-行车道宽度行车道宽度  L-侧向宽度(三、四级公路为路肩宽度减0.25m)E-建筑界限顶角宽度(L≤1m 时,E=L;当 L>1m 时,E=1m)

H-净空高度

本项目土路肩宽度一般为0.5m,设护栏路段加宽至0.75m,能满足护柱、护栏及其它设施不侵 入公路建筑界限之内的要求。

7.9.2 条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视距应采用会车视距,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而采取分道行驶措施的路段,可采用停车视距,视距需满足规范要求。

本项目为老路交通工程补充设置,原老路基本满足视距要求,在局部不满足视距的地方通过 设置反光镜、清除障碍及减速等措施进行视距改善。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中

  6.2.3 条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 等设施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高,必须设置护栏。 本项目执行了以上关于护栏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9 ★ 质量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

1施工安全设施

1施工安全设施设置是为了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2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施工作业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主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施工区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外,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置专门标志,并尽可能利用可变信息板,配以图案或文字说明。在弯道、纵坡处进行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交通标志。

3路段维修作业时,因单向通行的情况,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必须在工作区两端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控制灯。

4)施工警告信号灯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施工警告信号灯宜与其他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

5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6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施工作业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2制定严格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保证实施

1)制定严格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保证实施是养护安全施工作业的前提,只有严格的管理才能确保最大程度的具体实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改正,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4)加强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对不服从人员坚决不予进场。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指挥及安排安全事项,对影响安全的施工行为坚决制止。

5)加强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3、科学规范养护施工作业,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责任,转变安全思路。针对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科学规范化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明确责任,使之充分认识到安全作业的重要性,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让员工由被动变主动,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安全思路转变”。

2)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范合理摆放安全设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交通事故。一旦进行施工养护作业,势必会对通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范合理摆放安全设施,容不得半点马虎。

4、安全施工及交通组织注意事项

(1)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 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标栏。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2)根据实际养护施工的现场情况,有必要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域内增设爆闪灯等警告标志,以加大警示效果,提醒驾驶员注意减速避让、绕行等。

(3)充分发挥变信息板的作用,利用变信息板提供信息快捷方便等功能优势,尽早让驾驶员了解前方路况信息及交通异常信息。

(4)可采用频闪灯光、新型 LED 光源、新型高反光率膜反光等逐步取代老式信号标志和老式安全标志。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施工现场标志、设施的设置应更加清晰醒目、科学合理,便于驾驶员识别和遵守。

(5)夜间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身穿反光服,路口、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灯或反光标识。

(6)不论是何种养护施工作业,在满足规范摆放的安全设施基础上可以在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之前100m处停放可移动LED标志车,进一步提醒驾驶员。

(7)安全设施摆放好后安排专人巡视,对被车带倒的标志、路标做到及时扶正。

  (8)交通标志的摆放必须遵循一定角度,确保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内注意到。路标的摆放必须 严格按照规范,不允许加大路标间间距,尤其是车道封闭过渡区的路标,必须做到小于2m间距,甚至到1m,并保证摆放平顺。


10 ★ 质量 其它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11 ★ 质量 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第一次报价和第二次报价供应商只报总价,无需对工程量清单响应明细报价,请各供应商将采购人发布的《双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审查作为投标报价的附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采购人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等费用(如有),响应单位须按给定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不得对该项进行调整,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采购人在未来处理时,自行根据第二次报价总额按比例(折扣=第二次报价/招标控制价)分摊计算工程量清单响应明细。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准。

4、总报价包括所需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税费、运输费、安装及调试费、建设所需辅助材料费、备品备件费、装卸费、保险费、付款方式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费、产品质量验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其它相关服务及售后服务费等,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供应商应充分理解项目需求和采购要求,审慎进行报价。报价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成本核算和合理的利润预期,确保报价真实、准确、合理且具有竞争力。

6.供应商应仔细研究和评估本项目的各项要求,所报价格应涵盖满足所有明确和潜在需求的成本,任何因对项目要求理解不准确导致的报价失误,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并在报价中予以适当反映。一旦中标,不得以未充分预见风险为由要求调整价格。

12 ★ 质量 其他商务要求

1 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双牌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保障水平,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公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本项目为双牌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一批),隐患里程共计30.741km,具体施工内容、材料参数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为准

2 设计依据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2)《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

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082—2009)

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081—2017)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

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21)

8)《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22)

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

10)《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 》(JTGT 3311-2021)

11)《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T51224-2017)

1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13)《湖南省农村公路安防设施设置简易指导手册》 

3.材料采购要求: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主要材料采购时须提前两天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派代表对材料进行预检。若采购材料的各项参数不满足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满足本项目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材料进行采购。主要预检材料清单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4.工期要求:采购合同签订,下达开工令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中标单位不得延误工期,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所有罚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罚款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以上时,采购人有权解除与中标单位的采购合同,另外聘请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完成本项目,中标单位不得有异议。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5.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7.保修要求: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保修。

   8.缺陷责任期:1年,保修期:2年。


13 ★ 质量 项目实施要求

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施工要求

2.1 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2.2 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须要统一着安全标志的服装和工作鞋,中标单位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2.3 中标单位须为作业工人购买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反光背心和其他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4 中标单位应负责提供作业所需的全部工具、设备、车辆和材料。


14 ★ 质量 付款方式

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前,按不高于工程中间计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结算后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注:总报价包括所需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税费、运输费、安装及调试费、建设所需辅助材料费、备品备件费、装卸费、保险费、付款方式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费、产品质量验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其它相关服务及售后服务费等,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5 ★ 合同内容 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双牌县公路管理站(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双牌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一批)

2)采购计划编号:永双财采计2024【00031】号

3)项目内容:双牌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一批)隐患里程共计30.741km,具体施工内容、材料参数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为准,施工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准,采购人在未来处理时,自行根据二次报价总额按比例(折扣)分摊计算工程量清单响应明细。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90天。

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  采购人指定方式。          

4.付款: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前,按不高于工程中间计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结算后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竞争性谈判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供应商各执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行:                             

                                   号:                                

注意:本采购合同需要在政府采购网上备案,时间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网备案,上传盖章的合同扫描件及中标通知书,延期备案的必须提供采购人对延期的情况说明。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 同约定的货物、服务、工程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 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设备、产品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施工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工程及其相关服务、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及其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施工标的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工程及其相关服务、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 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 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 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该项目拒绝联合体参与响应

第二节 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1.谈判文件中“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货物,采购标的物”系指:路侧护栏、标志标牌等。

第二节 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同时履行

第二节 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第二节 7.1款

指定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二节 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第二节 7.3款

保险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8.2(1)项

质量保证期

缺陷责任期1年,保修期:2年

第二节 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48小时内

第二节 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节 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5.2(2)项

迟延交货延误工期赔偿费

中标单位不得延误工期,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所有罚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罚款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以上时,采购人有权解除与中标单位的采购合同,另外聘请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完成本项目,中标单位不得有异议。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节 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双牌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


备注:
★表示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