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基本信息
包名:第一包 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包概述:双牌县X001线安全隐患处治工程 ,采购金额: 1243980.00元, 具体施工内容、材料参数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为准,施工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结算以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
是否资格预审:否 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需求是否可变:否
是否完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10%
合同内容是否可变:是 低报价比例:暂无
低报价供应商澄清材料要求:暂无
投标有效期:90天 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时长限制:20分钟
付款约定:3:3%,2:17%,1:80%
本包所属行业: 建筑业 (投标供应商需按本行业判断和声明自己的企业类型(大中小微类型企业))
特殊情况下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的约定:本包在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报价相同的,约定由评委组长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
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参加开标的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需上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1.提供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若投标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具体见下述:(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3.供应商无需上传证明材料,由评委在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ccgp.gov.cn现场联网查验。 4.提供承诺函,承诺: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标供应商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投标供应商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下载模板填写上传(模板下载投标工具安装后可见),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下载投标工具后获取,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可在模板中填写好后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再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上传。 以上5条,除第3条外,其余第1、第2、第4、第5条资格要求,供应商均需在电子投标工具的指定位置上传,不按指定位置上传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特定资格 )本包只接受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提供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格式的工程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司公章),使用投标工具时可以自行下载模板。】
(特定资格 )1.供应商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 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 质或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湖南省交通厅另有 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 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 本项目施工的能力。【1.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司 公章)】
(特定资格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 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 (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三类人员”B类证书。拟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 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 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 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 桥、道路、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 与城市道路建设(含市政道路)、土木工程(路 桥方向)、公路桥梁与隧道、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交 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 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无在建工程。【2.按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及无在建承诺函,承诺函格 式自拟。(加盖公司公章)】
优惠设置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小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监狱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微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中型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对于完全面向中小企业的包,残疾人企业不享受总报价减免优惠
注意:供应商只能在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之间选择一种获得优惠,不可同时享受优惠
工程需求

★ 工程名:双牌县X001线安全隐患处治工程

工程量:1个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工程图纸: 无

工程量编制依据:

详见采购人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其他评审要求(需求)
序号 需求类型 需求名称 需求描述
1 ★ 合同内容 合同


 

 

 

1

 

 

 

 

合同

 

 

 

 

商务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双牌县公路管理站(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双牌县X001线安全隐患处治工程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双牌县X001线安全隐患处治工程 。具体施工内容、材料参数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为准,施工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结算以 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合同。(采购人在未来处理时, 自行根据第二次报价总额按比例 (折扣=第二次报价/招标控制价)分摊计算工程量清单响应明细。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 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准。)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

4.付款: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80%;经县财政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97%(含已支付金额,根据县财政资金安排拨付的比例为准);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1年) 满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

2、预付款根据竞争性谈判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t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 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 竞争性谈判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供应商各执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行:

 号:

 

注意:本采购合同需要在政府采购网上备案,时间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网备案 ,上传盖章的合同扫描件及中标通知书,延期备案的必须提供采购人对延期的情况说明。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 、服务、工程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 同约定的货物、服务、工程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 )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 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 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设备、产品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施工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 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  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 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  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 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 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 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

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工程及其相 关服务、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  的货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保 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工程及其相关服务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 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  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 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及其相关服务 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

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 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

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施工标的物运抵本合同规定 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工程及其相关服务、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 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 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 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 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  、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  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 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 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 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  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 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 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

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的信息。泄露  、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 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  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 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  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退 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  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 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 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 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  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 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 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  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 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 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 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 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  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 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 (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 )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 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 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

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 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  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 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 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  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 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1.2(6)项

联合体具体要求

该项目拒绝联合体参与


 


 






响应


第二节 1.2(7)项

其他术语解释

1.谈判文件中“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货物,采购 标的物”系指:路侧护 栏、标志标牌等。

第二节 4.4款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 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4.6款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 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5.4款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 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6.1款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同时履行

第二节 7.1款

包装特殊要求

第二节 7.1款

指定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二节 7.2款

运输特殊要求

第二节 7.3款

保险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8.2(1)项

质量保证期

缺陷责任期:1年,保修

期:2年

第二节 8.2(3)项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48小时内

第二节 11.1款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节 12.2款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  3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80% ; 经县财政结算评审后  支付至工程款的97%(含 已支付金额,根据县财  政资金安排拨付的比例  为准);余款3%作为质  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1年)满后无质量问题 30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   (无息)

 


 




第二节 13.2款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情形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3.3款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 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5.2(2)项

迟延交货(延误工期) 赔偿费

1. 中标单位不得延  误工期,工期每延误 一天,处以承包人

2000元的违约金。本 合同所有罚款不超过 合同总金额的10%。

罚款金额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10%以上时

,采购人有权解除与 中标单位的采购合同 ,另外聘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队伍完成 本项目,中标单位不 得有异议。由此给采 购人带来的损失由中 标单位负责。


第二节 15.3款

逾期付款利息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5.4款

其他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19.2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 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 2种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二节 23.1款

其他专用条款

/





2 ★ 技术方案 采购需求

2

采购需求

商务

一、项目名称:双牌县X001线安全隐患处治工程 

二、项目概况:(具体详见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三、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四、项目实施要求:

1、施工要求

1.1、必须按图施工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现行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响应甲方对工程的临时少量变动。

1.2、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1.3、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他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1.4、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安全设施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2、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2.1、本工程保修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保管等,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3、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4、请投标人根据自己情况报出最快的时间安排。

2.5、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工期:40天。

、验收标准

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验收合格。

2、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付款方式:

1、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80% ; 经县财政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7%(含已支付金额,根据县财政资金安排拨付的比例为准);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无质量问题 30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

2、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配套费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工程变更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监理公司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备案。

4、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采购人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

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基本预备费等费用(如有),响应单位须按给定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不得对该项进行调整,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5、申请付款时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6、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配套费等所有费用,且投标人中标后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准许及协调后续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3

 

 

 

 

疑问 及质 

 

 

 

 

 

商务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湘  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备注:
★表示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