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西药和中成药)配送企业遴选项目

 

采购合同编号:                 

甲方:(医疗机构):

邮亭圩镇中心卫生院          底乡卫生院

水口山镇中心卫生院        大庆坪乡卫生院

山镇中心卫生院         石岩头镇卫生院

黄田铺镇中心卫生院        梳子铺乡卫生院

富家桥镇中心卫生院        菱角塘镇卫生院

石山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接履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家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里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津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湖南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湘医改办法[2017]1号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平台)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在零陵区确定的采购目录(医联体统一用药目灵)中,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标人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重要内容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采购药品,原则上每月在采购平台下达订单不超过6次。

第二条  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按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要求向甲方供应药品,鼓励配送企业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电子验票。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甲方在招采平台上确认订单后,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的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节假日照常配送。乙方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临床使用。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入围通知书上的供货价格执行。                           分别按药品网上中标价的                          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甲方不得加价销售。

(一) 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材料报送到区卫健局会计核算中心;区卫健局会计核算中心在收到确认结算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药款。

第七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交招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中标(挂网)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必须向签约的各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不得向其他配送企业采购。

以上三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区卫健局举报。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或者延期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年内发生一次的,区卫健局予以警告;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的,区卫健局取消该公司供药资格。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乙方不得通过无序竞争与甲方确定配送药品。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需向区卫健局举报,经区卫健局核实乙方两次违约,将取消乙方的配送资质。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由于药品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湖南省卫计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 湘卫药政发[2014]1号)和我局下发的《零陵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方案》(零卫函[2024]32 号)、《零陵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管理办法》(零卫发[2019]24号)、《零陵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零卫计发[2016]88号)文件规定,如果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若发现有违反上述文件规定的,区卫健局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执行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深入,带量采购的药品以市医保局组织签订的带量采购合同为准,其他普药仍按本合同严格执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日起,到         日止;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23份,甲、乙方单位各持一份,一份交区卫健局存档。

 

 

甲方:(签字、盖章):

邮亭圩镇中心卫生院             凼底乡卫生院

 

 

水口山镇中心卫生院             大庆坪乡卫生院

 

 

珠山镇中心卫生院、             石岩头镇卫生院

 

 

黄田铺镇中心卫生院             梳子铺乡卫生院

 

 

富家桥镇中心卫生院             菱角塘镇卫生院

 

 

石山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接履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家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里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津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