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

(参考文本)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 计划函号:

项目编号:

 

 

 

 

 

 

甲方(征集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入围供应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框架协议采购事项,订立本框架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入围供应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程序,合法取得订立本框架协议资格的供应商。

2.“最高限制单价”是指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

3.“协议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是征集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包括本项目征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

二、采购需求

1.采购需求(详见征集文件)

2.最高限制单价(详见征集文件)

3.入围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格或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详见乙方的响应 文件)

4.协议价格(详见征集文件以及乙方的响应文件)

三、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1.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

直接选定:由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项目设计、造价、材料、工艺、合同文件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2.征集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双方应当按照框架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合同文本 ”格式签订电子采购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四、支付

(一)支付方式:按照征集文件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采购合同对支付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支付时间:甲方应该按照征集文件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约定不明确

的,甲方可以随时支付,乙方可以随时请求支付,但应该给甲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 满足财政资金支付条件。

(三)支付条件:按照征集文件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价款。采购合同约定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

(一)入围供应商的清退

1.依法清退。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 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2.依协议清退。入围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再满足征集公告要求的;

2)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在履约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的;

4)订立采购合同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 故意拖延或拒绝履约的;

5)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6)乙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采购合同订立的;

7)乙方向甲方或征集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9)乙方存在以下情形并经调查属实的:

①乙方超出响应文件的承诺范围收取费用的;

②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采购合同、征集文件、乙方响应文 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③乙方向用户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④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二)入围供应商的补充征集

1.补充征集条件。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2.补充征集规则。

1)补充征集将发布征集公告,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 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

2)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3)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活动,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甲方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3.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主管部门要求、征集人反馈以及 行业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

4.甲方对征集人(非甲方本人时)不按时支付乙方合同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对乙方在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 包括但不限于征集文件、入围信息以及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等信息。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协议和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情况向征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公开,或按要求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

7.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定,管理入围供应商资格。

8.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全部约定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只有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才获得与征集人订立采购合同的有效资格。

2.乙方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当日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入围信息(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本协议相关内容。

4.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

5.乙方严格按照本框架协议内容与征集人订立采购合同,维护征集人的利益。

6.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响应文件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的产品迭代、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情况及时向甲方反馈。 

7.乙方同意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相关监督管理。

8.乙方同意甲方为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相关文件上或其他渠道公开发布乙方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及其他相关信息。

9.乙方保证提供的优化服务效果能够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可以实施。

10.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的征集人范围。

七、采购合同

乙方与征集人在本协议基础上就采购具体事宜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违 反本协议内容。采购合同文本参见附件1采购合同文本。

八、协议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一)协议有效期:2年。

(二)适用范围:征集人与第二阶段成交投标人订立采购合同应以本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基础。

九、不可抗力

1.协议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协议有效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意见。

十、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除外)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十三、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四、协议生效

1.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开始生效。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取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四条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六、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七、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 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 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 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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